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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刚开年,公司债发行条件重大修改!

    会计网     2018-02-24    1170

  自从2015年新公司债隆重诞生以来,迅速成为我国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成为不少投行里和传统保荐业务并列的两大支柱。但不久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这一品种的发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而公司债的各种细分品种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由于发行条件宽松、流程简便、周期短,成为最火的品种!

  但是,今天,这一品种的发行条件重大变化!影响所有拟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也就是不在负面清单里的,原则上就可以发债。

  而中证协突然发文,对负面清单做出了重大修改!

  主要修改包括:

  一、从严监管落到实处,延长发行人违规违法行为禁止发行债券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二、自律监管措施纳入负面清单(设定6个月限制);【注:目前因为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发行人非常多!如出具警示函等。因此本修改波及面很广!】

  三、拓展至违反其他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情形,拓宽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

  四、强化报表监管,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列入清单

  五、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六、严禁资金脱实向虚,增加了“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七、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明确限制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私募债券

  八、实施联合惩戒,增加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九、子公司事项纳入母公司范畴,穿透核查;在发布负面清单时在正文中明确“对于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比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五)条、第(九)至(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附:修改前的负面清单

  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典当行。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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