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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的税会处理: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何广涛     会说     2018-03-14    1333

异地施工是建筑业企业最鲜明的一个特点。为了完成项目合同,建筑业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施工模式:一是直接在外埠设立项目部,二是在外埠成立分公司,由分公司管理项目部。这两种模式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所区别。今天先谈谈第一种模式,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1、项目部不是分公司,只是建筑业企业一个内部生产单元,它不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因此,这种模式下,项目部不具备税法上的独立性,发票是由总公司对业主开具,收入(包括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下同)是由总公司确认。

2、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跨省级行政区施工的,需要向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县(市、区)的,是否需要填报,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会计核算模式方面,又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项目部不单独设置账簿,所有的项目均由总公司统一集中核算,更多的是由各项目部独立核算,以便于对项目的业绩评价和考核。项目部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可比照《总分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一文进行处理。

4、增值税方面,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由总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项目部取得的专票,抬头和税号也是总公司的,进项和销项由总公司进行综合抵扣和汇总申报。

二是,如果项目存在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缴的地点分为两种情形: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县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同区项目),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跨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跨区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同区项目不预缴,次月申报期由总公司纳税申报;跨区项目需要先预缴,次月总公司纳税申报时凭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

5、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预交(简易计税)

—应交城建税等(项目地税率)

贷:银行存款

(2)月末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计提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预交

注意:这笔分录的意思是,不同计税方法项目已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是可以综合抵减的,要注意按照孰小原则。

(3)月末结转附加税费(含补提部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6、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以及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省级行政区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公司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实务中,一般是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是,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省级行政区的,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省级国地税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存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可能性。

7、建筑业企业汇算清缴时,先算出总公司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再凭完税证明扣除项目部已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差额在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8、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末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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