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处理
案例:
安徽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该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6年5月开工。2017年7月,该公司分别自A、B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9.1万元);支付B项目分包款1200万元(专票税额118.92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16.98万元)。M公司2017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
M公司对于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2017年7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在地申报应纳税额。
解析:
一、预缴税款
对于A项目,是简易计税,用含税销售额3000-1000分包款的差除以1+3%计算出不含税价乘以简易计税预征率3%,得出58.25万。
对B项目,是一般计税,预缴时用含税销售额5000减去1200万分包款后,除以1+11%,计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再乘以一般计税的预征率2%,得出68.47万。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B项目的应纳税额+A项目的应纳税额=B项目不含税销售额4504.5*11%-分包款进项118.92-人工进项16.98-领用的建筑材料进项300*B项目2/3+A项目的应纳税额58.25(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预缴税额,A项目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因此不能再减A项目取得的进项)=217.85万
三、应补税额
申报时应补税额=应纳税额-两个项目的预缴税额=217.85-A项目预缴税款58.25-B项目预缴税款68.47=91.13万元。
四、会计处理
(一)A项目
1、收到工程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工程结算 2912.6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87.38
2、分包工程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29.13
贷:应付帐款——分包单位 1000
3、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分包单位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4、预缴税款时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58.25
贷:银行存款 58.25
5、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
借:原材料 1764.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贷:银行存款 2064.71
6、A项目领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688.24
贷:原材料 588.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
(二)B项目
1、收到工程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工程结算 450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495.50
2、分包工程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81.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8.92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200
3、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4、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8.47
贷:银行存款 68.47
5、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83.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98
贷: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300
6、B项目领用建筑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76.47
贷:原材料 1176.47
7、将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8.47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8.47
8、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9.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9.60
9、税款入库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1.13
贷:银行存款 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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