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借款利息应确认收入
李明泰 税眼朦胧-谢德明博士的博客 2018-04-25 1228
鸿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某市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聘请税务师帮助审查账务,发现2017年12月收到永琪公司向该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3180万元。并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3180
贷:其他应收款——永琪公司 3180
税务师认为,鸿达公司此项业务,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金融业应税行为,税率为6%。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因此,鸿达公司取得该笔利息,应缴纳增值税=3180÷(1+6%)×6%=180(万元);
应确认收入=3180-180=3000(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180×7%=12.6(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0×3%=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