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会计分录,税务局一查就要补税
今天整理了几个自作聪明、自作主张、自欺欺人的会计分录~吸取经验教训,我们来看:
一、自作聪明型分录:
税案:
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账显示,某个人股东于2009年向公司借款35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款项一直没有归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该公司股东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公司将应扣未扣税款70余万元扣缴入库,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约35万元。
分录还原:
当时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税局一翻凭证,一看这个分录,二话不说,两字:补税。
分录演绎:
如果分录这么做就完全遵从税法,正确的筹划分录方法是:
比如1月1日股东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12.31日做这个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然后第二年1月1日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完全遵从税法的筹划,这个钱永远这么借下去。
分录性格分析:
12.31日还了,第二天就又借走了,此类性格分录就属于自作聪明。
二、自作主张型分录:
税案:
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以转租的方式收取租金冲减管理费,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008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18000元。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其少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1008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481.5元,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
分录还原: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分录演绎:
一些企业把旧报纸卖了,入账的话如实纳税分录:
借:现金
贷:管理费用-书报费
分录性格分析:
实务中确实存在这个现象(账务处理无准则,科目选择看税收,借贷相等就行了。)以上稽查案件可能是会计确实不知道需要确认收入,可能就是明知道自作主张的冲费用。账务处理还是需要(心中有准则,税会协同做,风险可把握,分录无话说),不可自作主张。
三、自欺欺人型分录:
税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指某行业协会存在发放年终奖及变相发放物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涉税问题。经多方收集证据,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近30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在对该单位的突击检查中,检查人员从财务电脑中发现大量的“国庆(山姆卡)发放表”、“元旦福利发放表”、“端午福利发放表”等涉税资料。经与工资薪金发放和个税扣税记录比对,发现该单位没有将上述福利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税法的威严和确凿的证据下,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单位一直采取购物卡的形式发放员工的福利。为了少缴税款,单位要求出售购物卡的大型商场开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票,并以此冲账。检查人员乘胜追击,进一步发现查实该单位虚列名单发放专家费,少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等违法事实,并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分录还原: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分录演绎:
借:管理费用-党的群众路线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
诸如此类的科目都是穿上马甲,别以为给会计科目找个组织就可以任性的做账,此类分录的主要特征就是给科目带个帽子,让其蒙混过关,让其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科目随便你怎么写,但是科目背后的支撑材料,真实发生的支撑资料,税局管你科目是啥,你就是把这些费用列入到党的活动经费中,如果不是真实发生照查不误。
分录性格分析:
实务中如同以上税案的问题似乎比较多,那么其他人这么做,是不是代表就可以这么做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首先做这个分录的时候自己借贷是平的,其次税局对这些年年月月都是重点关注的,分录摆明了就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