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以实营的行业为准
一、文件规定
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行业的企业进行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都允许税前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对企业的所属行业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第四条中也进行了明确解释,即对“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为,“119号文件”中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119号文件”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笔者可以肯定地告诉你,如果企业没有掌握好企业所属行业的判断原则,对研发费用任意进行税前扣除将存在税收风险。下面的案例也可以佐证我的判断。
二、案例
下面的案例摘自《中国税务报》。案例概要如下:
(一)H公司的业务
宁波市的H公司,拥有丙烯提纯等多项专利技术,但由于场地有限,仅在本地进行项目研发与小批量试制,形成专利技术后,授权外省T公司进行生产。H公司税务登记行业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实际经营中,生产原料由T公司直接采购,T公司利用H公司提供的专利技术对丙烯进行提纯后,将丙烯销售给H公司,H公司再将丙烯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销售给国内外下游客户。H公司既没有直接向T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主要材料,也没有支付加工费。
在会计核算上,T公司按照全额确认丙烯销售收入;H公司将丙烯作为库存商品入库、销售,并向T公司收取专利使用费125万元。2017年度丙烯销售金额为9246万元。
根据业务实质,H公司的此经营模式应为批发,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应为批发和零售业。
(二)H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
2017年度,H公司收入总额13960万元,无不征税收入与投资收益。
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H公司认为公司与T公司是“委托加工”关系,适用的行业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并将研发费用624万元的50%申报加计扣除312万元。
对照119号文件的规定,2017年度H公司实际上以“批发和零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246万元÷13960万元=66.23%,超过了50%),因此H公司2017年度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H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在宁波市税务局开展的大企业税务风险核查时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案例作者:包晓芸 柴青青)
三、小结
加计扣除政策好,好政策也要使用好!
小贴士: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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