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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会说     2018-11-17    1326

很多纳税人咨询,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保本、非保本应如何界定。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实务中,对于保本理财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无争议,关键是如何界定一项收益是否保本,如何理解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对此,本人非常认同原福建国税的解答,即不能僵化地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指“有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资管产品协议中设定的增信举措,如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视为非保本,其收益不征收增值税。但若能根据合同推断投资结束后无论何种情况,资管产品投资人的本金都能得到保证的,应属于保本,其收益应征收增值税。

附:《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03-08 14:46 来源:福建国税

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即信用增级,是指债务人为改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以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行为。实践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证、抵(质)押等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包括让与担保、经营权、信托受益权质押等新型的担保方式,还有一些则通过特定交易结构来实现债权的保障,如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按照固定价格溢价回购或赎回、无条件的差额补足、固定利率优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对外投资收益影响等。因此,如果一个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优先级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视作利息性收入,应根据上述方式先对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判断。“优先级受益人”指的是在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优先级受益人在分配投资收益时优先分配,如果产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产生投资亏损,优先级受益人同样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约定了优先级安排/回拨机制、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不属于“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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