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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网     2019-01-09    1755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由此可见,在建工程发生的招待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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