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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企业宣传费用

何皓     会说     2019-09-19    2133

中国企业不仅仅承担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中国企业也是非常重视宣传工作的开展,宣传工作也不仅仅限于促销产品的广告宣传,还存在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公益宣传。因此企业宣传种类繁多,费用支出内容也较繁杂,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宣传费用支出税前抵扣也有不同的政策。因此规范企业宣传费用支出财务管理,严格宣传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前抵扣,防范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也是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文仅就企业宣传费用支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宣传费用概念

企业宣传费用,是指企业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企业产品、企业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支出,以及为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非广告性质的宣传支出。通常包括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并取得正式广告业发票的广告支出;通过商业促销活动进行产品促销而发生的促销费用支出;企业参加展览会、推介会而发生的展览活动支出;以及企业开展政治宣传、社会宣传等公益活动而发生的宣传费用支出。

二、企业宣传费用范围

企业宣传费用按照企业费用支出的性质应包含广告费用支出、促销费用支出、展览费用支出以及公益宣传费用支出。

1、广告费用,是指企业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发布企业或者产品商业广告,支付给广告媒体公司,并取得正式广告业发票的广告支出。

2、促销费用,是指企业通过商业促销活动进行产品促销而发生的促销费用支出。通常包括促销宣传支出;促销活动现场布置支出;直接兑付给现场客户的促销赠品支出;通过专业策划公司发生的促销策划活动支出以及促销场地、展台的租赁支出;

3、展览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促销或者宣传产品等举办展览会、展销会而发生的展览活动支出,包括资料费、现场布置会、场地租赁会以及纪念礼品等支出

4、公益宣传费用,是指企业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发生的公益宣传支出,比如国家重大节日、社会重大活动而发生的标语、宣传手册等支出以及企业宣传队伍建设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社会媒体制作的公益宣传片支出;企业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发生的资料费用;标语、横幅等宣传物品制作费用,以及企业通讯员、内部记者等宣传队伍建设支出等等。

三、企业宣传费用会计核算

企业的宣传费用会计核算应该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分别列入相应的费用项目进行核算。

1、企业销售商品过程发生的广告费、促销费、展览会应相应列入“销售费用”相应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应至少将“广告支出”、“非广告支出”分开列支。

2、企业宣传公司形象等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展览会支出相应列入“管理费用”相应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应至少将“广告支出”、“非广告支出”分开列支。

3、公益宣传支出应该根据费用用途分别列支相应项目。属于党委宣传活动支出应列支“党组织工作经费”;属于工会宣传活动支出应列支“工会经费”;属于企业教育培训宣传活动支出应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属于普法、消费者权益、安全宣传等公益宣传活动支出应列入管理费用“公司宣传费”。

4、企业促销活动奖励给员工的促销奖励、促销赠品应列入“员工费用-工资”核算。

5、企业使用自有产品进行宣传活动,包括促销赠品、现场布置用品等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6、以赞助形式开展的企业宣传活动,其发生的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抵扣政策

宣传费用增值税进项扣除各地政策有差异,特别是机关费用的进项税抵扣理解差异明显,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原则界限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宣传费用究竟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关,不同地方税务机关、不同税务人员的理解还是有差异,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允许抵扣;至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项下列支的广告费用、促销费用、展览费用等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尽量争取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

1、扣除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该文来看,所有的宣传费用均可税前扣除。

(2)国务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在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文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宣传费用支出扣除内容进行限缩。

(3)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进行规范,企业在 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下列规定,该文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进一步限缩:

一是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是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进行规范,企业在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下列规定。该文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进一步限缩,本规定实质是(财税[2017]41号)的前任。

一是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是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宣传费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要求真实、合法,但对宣传费用按规定范围据实列支所产生的原始凭证提出更高更具难度的要求,如何满足真实、合法值得研究和思考,特别是满足《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的来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没有正式发票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也应当按照真实、合法、适当的原则来判断凭证的有效性。个人觉得从四方面来考虑。

1、企业发生的采购性支出,应按照采购业务的原始凭证管理要求执行,即采购发票、验收、领用,增值税进项税直接进入扣除成本。

2、企业发生的促销奖励支出,应按照职工薪酬发放的原始凭证管理规定执行,即制定明确的内部发放管理制度,支付制作内部发放明细表单,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3、企业发生的费用报销性质的支出,应按照报销业务相关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履行报销相关的审批手续。

4、宣传费用支出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项并未规定宣传费用支出不能抵扣,并且宣传费用支出列支渠道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均属于生产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个人觉得其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五、宣传费用的支出风险

企业宣传种类繁多,费用支出内容也较繁杂,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宣传费用支出税前抵扣也有不同的政策,如何保持宣传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人员也面临诸多财务风险。

1、列支渠道风险。企业宣传种类繁多,费用支出内容也较繁杂,容易与物料消耗、图书资料费、办公费等串项,如何规范明细科目的列支范围也非常重要。

2. 会计数据的纳税调整风险。按照规定,企业宣传费用支出财务部门的列支扣除与税务部门的税前抵扣口径存在不一致部门,容易产生纳税调整风险。

3、资金管理风险。一是宣传费用支出容易出现小金库,特别是通过外部合作搞“小金库”;二是宣传费用支出内容琐碎,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效益性不高,因此套取资金风险较大;三是宣传费用支出虽然由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但实际运行及管理更多在宣传部门,容易出现监控不到位。

4、会计基础工作风险。虽然《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反映和监督两项职能,但实际会计核算工作中,会计人员更多只能关注面上问题,而实际宣传费用管理中,违规支出经费,甚至以假发票、假合同套取费用也偶有发生,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更需要审计、监察、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等共同力量。

六、争议问题探讨

1、《企业所得税法》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不一致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文义理解来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不分企业、不分限额据实扣除。按照“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的原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税前扣除的限制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值得探讨。

2、公益宣传活动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国企业的责任很复杂,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的重要内容,与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明确划分界限,因此公益宣传活动支出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支出难以明确界定,税前扣除问题已经成为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争议事项,本人倾向于界定生产经营活动支出,毕竟中国企业讲政治居于首要位置,其次才是经营活动。

3、(财税[2012]48号)与(财税[2017]41号)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两份文件除了执行日期是衔接关系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但(财税[2017]41号)既没有废止就旧文件,也没有引用就文件,确实费解。从外表看两文俨然独立无关联,实则延续关系。

鉴于知识局限性、资料完备性影响,本文有不妥之处,不完善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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