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折旧的价值如何确定
会计核算中有一个资产类的会计科目叫做“累计折旧”,这对绝大部分会计小伙伴来说都不陌生。但是“折旧”到底是什么意思?折旧后的价值该如何确定?下面就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概念的理解
书上的概念:“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1.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2.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通俗的理解:“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一种磨损与消耗。” 比如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衣服、电脑、房子等,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这些物品旧了,因为磨损了一部分,所以针对磨损掉的这一部分在会计中就要通过折旧来反映。
举个简单的例子:工厂花费1 000元买了一台设备,使用年限5年,5年后该设备报废,设备清理费用200元,清理后残值是100元。
那么,抛开中间过程不论,工厂共支出了1 000+200=1 200元,收入100元,最终净利润为-1 200+100=-1 100元。设备已经报废清理掉了,难道工厂就白白损失了1 100元?
并不是的,其实这台设备在这5年间是有产生价值的。设备每生产一个产品,就要损耗自身的一部分价值,转为产品的价值,直到自身价值耗尽。因此设备(也就是固定资产)所产生的价值是要折算到产品的生产成本里,会计上用“折旧”来表示这一部分价值。
二、价值的确定
1.算头不算尾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不计提折旧的情况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2)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3)过去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4)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
(5)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6)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7)持有待售期间的固定资产。
3.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一般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4.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
注:“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预计收益,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注:直接折算到每“生产一个产品”产生的价值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直线折旧率的两倍)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最后两年考虑残值平均(年限平均法)
其中:账面余额=固定资产原价;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注:这个方法比较复杂,到期两年前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4)年数总和法(年限合计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注:这个方法折旧率是变动的,计算也比较复杂,但是更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在计提完折旧后,就是编制会计分录了。
前文例子中提到的固定资产是生产设备,那么相应折旧的价值,就应该核算到产品成本里。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他业务成本(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为什么要折旧,其实就是为了知道为什么会“旧”。因为产生了价值,所以变旧。会计和生活其实是离不开的,遇到解决不了的会计问题,不如联系下实际生活来学习,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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