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处理
许多会计可能觉得利息收入肯定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冲减利息支出),理由是根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 描述: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其实很多人往往从财务的角度考虑,没有关注企业所得税中关于收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主要是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产生的孳息,而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的实质是对方企业占用我方企业资金的取得的收入(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为贷款行为,缴纳营业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收入,财务核算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得税申报表应填写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5行。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
一、“1303 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委托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不设该科目时则使用其他业务收入代替),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委托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三、会计报表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案例分析
甲商业银行于2017年1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农户(小微企业)小额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甲商业银行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7年1月1日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100 000
贷:吸收存款 100 000
(2)2017年3月31日确认含税利息收入1 250(=100 000×5%÷12×3)
借:应收利息 1 250
贷:利息收入 1 179.25[=1 25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70.75
(3)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70.75
贷:营业外收入 70.75
如果该农户为非小微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70.75
贷:营业外收入 70.75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