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返现”的财税处理
“好评返现”是当下司空见惯的事情,且不论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值得推崇,但其依然盛行着,也不乏许多乐此不彼的“好评者”。那么,网络销售中返给客户的好评现金,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吗?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小编在此做一梳理。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参照以上规定,“好评返现”可以作为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2、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即好评返现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对于“好评返现”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依照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该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的,则在销售确认时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好评返现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1.将好评返现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现金返还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例某电商“双11”大促,销售商品价款20万元商品,根据以往经验估计要支付“好评返现”3510元。
1、确认收入,全额计提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等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060
借:主营业务收入——返现 3000
贷:预计负债 3000
注:企业所得税按照所有权转移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计提的的现金返利3000年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
2、好评返现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等时:
借:预计负债 3000
贷:银行存款等 3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注:预提返利在会计上应冲减销售收入,但税法上只有在实际开票时才能冲减销项税额,以上税务处理各地可能会有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采用当地的通用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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