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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参考

    会计网     2017-12-20    1290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

  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

  招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在公司食堂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因招待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

  1、按照公司签定责任状时下达的年度指标,在限额内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支现象发生。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2、招待费由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权限审批。

  3、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适当控制业务接待。业务接待应尽量安排在公司食堂,全年招待费用总额中的食堂招待额度要占总额的50%以上。各部门因工作确实需要在公司外安排招待时,参加本条第二款执行。

  4、集团来人除领导视察外,一律在员工食堂自费就餐;集团内各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因公出差到公司,原则上用工作餐接待。

  5、外协单位除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及接风、送行外,一律不安排免费伙食。确需接风、送行的,在公司招待费中开支。

  6、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各档次选定1-2家酒家、宾馆,对应接待。禁止越档次接待。

  7、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坚持执行中、高档接待司机不参与陪客就餐规定。同时,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若公司陪同用餐人员多于2人时,应事先经过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

  业务费: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控制,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业务费。

  招待费:对于在公司食堂安排的招待,副总经理审批单次预算1000元(含酒水,下同)以内限额的招待费,总经理审批单次2000元以内限额的招待费,2000元以上标准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食堂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公司食堂招待的审批程序

  食堂招待分为工作餐和客餐两种(工作餐即指平时供应员工的饭菜,客餐即指除工作餐外专门为客人烹制的菜肴和酒水)。

  工作餐招待的审批程序: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向综合部提出申请,并由综合部开具工作餐通知单(附件一),客人凭工作餐通知单到食堂窗口打饭、菜用餐。

  客餐招待的审批程序: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由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填写客餐申请单(附件二)送综合部确定用餐标准,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交综合部准备膳食和酒水。

  (二)公司食堂招待开支标准

  1、因工作关系外单位一般来人来客,一律用工作餐招待。工作餐计费标准按食堂当日公布的每份饭菜金额标准收取。

  2、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关联单位主办以上人员来公司办理公务,需在公司食堂用餐,原则上用客餐招待(操作程序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用餐后,接待单位需在食堂客餐结算表、酒水消耗领用表上签证。

  3、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3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50元/瓶以下。

  4、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0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200元/瓶以下。

  5、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6、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7、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外部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外部招待的审批程序

  外部招待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在公司食堂以外进行的招待。对外招待实行事前报总经理同意审批制度,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外部招待开支标准

  1、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5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00元/瓶以下。

  2、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3、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80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400元/瓶以下。

  4、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5、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财务控制与监督

  1、财务部应严格审查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票据是否合法、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

  2、财务部有权拒绝不符合业务招待标准、报销流程、审批权限的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3、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同时有多个经办人参与招待,应由最高职务经办人报帐。

  4、公司外来单位或人员(包括集团内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和个人)在公司食堂就餐收费标准,由综合部另行发文规定。

  5、单餐消费50元/人以上的,需向酒家索取清单或清单复印件,提交给总经理、财务部审核人员作为报销依据。库存酒水核销单应与对应的餐费报销单一起提交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复核。餐费报销单上应注明公司参与接待的人员、接待的客人人数。

  6、所有宴请、业务费用开支必须列明事由、招待对象。

  7、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及要求

  (1)招待费一律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不允许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支出的入账科目与合同标的入账科目相同。

  (2)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3)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从综合部领用的烟、酒、饮料等,依据领用单,由综合部开具《烟酒出库单》记入招待费。

  (4)公司食堂接待的菜金应合理标价,因公在食堂接待发生的招待费,点菜单上须按照菜金标价记录金额,并经负责接待人签字确认,月底凭点菜单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招待费。合同标明的提供食宿,在规定的标准内,依据实际发生额,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相关科目。

  (5)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存在票据本身与业务实质不相符之费用,必须还原成“业务招待费用”列示,并说明原因。

  (6)原则上无票据开支必须有证明人。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和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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