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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等于预交税费吗?

    会计网     2018-01-20    1250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这两个科目有什么不同?其实差别大了!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已交税金”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用来记录企业本期(月)应交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如何理解这句话呢?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当纳税期限小于一个月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就要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来核算预缴的增值税。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领购发票

  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预缴的增值税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预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但是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不能结转至“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月末均可转至“未交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一般纳税人工程集团在省外提供建筑服务,当月收到预收款300万元,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需要预缴增值税款5.4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300万元

  在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4万元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

  月底工程集团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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