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的税收负担率
案例
乌鲁木齐市某居民个人李某出租房屋,2019年1月取得租金5 000元。计算其税收负担率?
增值税=5 000 ÷(1+5%)×1.5% =4 761.90 ×1.5% =71.43(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1.43×7%=5(元)
教育费附加=71.43×3%=2.13(元)
地方教育附加费=71.43×2%=1.42(元)
房产税=5 000 ÷(1+5%)×4% =190.47 (元)
个人所得稅=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租金收入×(1-费用扣除比例)×税率=5 000 ÷ (1+5%)×(1-20%)×10% =3 809.52 ×10% =380.95(元)。
共缴纳税额=71.43+5+2.13+1.42+190.47+380.95=651.4(元)
税收负担率=651.4÷4 761.90=13.67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自2016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从2008年3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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