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不是一回事,财税处理有区别
一、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有依据的,不违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目前依然有效,该文明确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看到了吧,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有依据的!
二、高温补贴是一种特殊性工资,不是人人都能享有的!
根据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
因此,高温补贴是一种工资,且只有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才配享有,坐在空调内办公的人是不能享有高温补贴的。
三、财税处理的区别,千万不要一刀切和混淆!
(一)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
财企[2009]242号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防暑降温费是一种职工福利费,是人人可以享有的,自然会计处理理所当然应计入“福利费”或“非货币性福利”。
【案例1】2017年7月,甲公司因高温天气,向每个员工发放了凉茶,含税单价117元/人,共300人,其中车间工人200人。
1、会计处理
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 11700.00
生产成本 23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510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2、税务处理
增值税:防暑降温费发放实物属于集体福利,如果发放物是外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自制的,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受14%比例限制。
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高温补贴
【案例二】乙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2017年7月向高温下作业的生产工人100人发放了高温补贴50000.00元。
1、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高温补贴属于工资,因此所得税申报时应按工资支出申报。
个人所得税:应和当月工资合并申报。
四、还有一种劳动保护费也常常被叫做防暑降温费,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高温作业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防暑降温的饮品、药品等,这些费用支出常常也被人们叫做防暑降温费。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如果不认真分析,仅仅根据人们的叫法就将其归入“福利费”,属于大错特错!
无论是财企[2009]242号,还是国税函[2009]3号提到“防暑降温费”时,都有一个前提“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并未提到工作场景问题。
而《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此处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与劳动者工作时应佩戴的安全帽、安全手套、劳保服等一样,属于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职工福利无关!
【案例3】丙公司是一家钢铁企业,2017年6月为炼钢车间购置了防暑降温饮品和药品,支付价款3510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生产成本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0
【说明】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的饮品和药品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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