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贴现中的息差与增值税
工商企业持有商业汇票向温州民商银行进行贴现,假设还有四个月到期,面值为100万元,贴现利息8万元,工商企业获得贴现净额92万元。温州民商银行编制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本金100
贷:吸收存款 92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8
假设温州民商银行只持有该贴现票据一个月
借:贴现资产 ——利息调整 2
贷:利息收入——票据贴现 2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规定,该项利息收入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借:利息收入——票据贴现 0.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1
此时,贴现资产的本金一直保持余额100,利息调整余额降低为6,贴现资产账面价值为94万元。
对下一家银行也就是海航银行进行转贴现,剩余期限三个月,取得贴现净额95。
借:存放央行 95
借:贴现资产 ——利息调整 6
贷:贴现资产——本金 100
利息收入 ——票据贴现 1
或者最后一个贷方科目在有的银行是处理成投资收益。如果全部按照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处理,民商银行会赚取票据贴现利息收入3。如果分开视为两项收益,则民商银行会赚取票据贴现利息收入2和投资收益1。
我们假设海航银行持有该项商业汇票到期,海航银行最终赚取票据贴现利息收入为5.
本案例两家银行合并考虑,最初的工商企业支付了8的贴现利息支出,两家银行也合计赚取贴现收益8(或者贴现收益7+投资收益1)。
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对于温州民商银行赚取的投资收益1也就是贴现息差1到底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甲类观点:贴现息差1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乙类观点:贴现息差1需按金融商品转让差价征收增值税
丙类观点:贴现息差1需按贷款服务票据贴现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