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财与税
什么是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财税业务怎样处理?政府补助财税处理依据又有哪些?您了解吗?对于从事会计行业的人员,知晓、精通以上问题是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的体现。那么今天小编就为您梳理了解一下政府补助的财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概念: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政府补助的特征:无偿性、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政府补助的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二、政府补助财税处理涉及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财税工作的标尺和规范,所以我们要全面、实时的掌握国家相关部门下发的最新政策以及政策的最新修订,下面我为您节选部分法律条文,更多内容的需要大家日常学习和积累。
(一)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16号》
(二)根据财税(2011)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财税2008)151号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财税关注点
1、正确区分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差异,以及其纳税申报表填制;
3、对于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差异,以及其纳税申报表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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