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开发票的几种情形
发票的开具几乎涉及到所有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行开具发票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本文对代开发票的申请进行了梳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管理票据、加强发票的风险把控。
一、代开发票的定义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意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说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
(1)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机关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自行开具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开票金额均为其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100万元的收入,发生了分包业务,支付了20万元的分包款。在计算税款时,是按照8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向建筑服务接收方开具发票时,是按100万元全额开具发票。考虑到建筑服务接受方按照全额支付价款,并需要拿到一张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允许其差额征税但全额开具。故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实际预缴税款可能会不等于发票票面注明的税款。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动产,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要注意的事项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五联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填写)。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YD”字样。
综上,申请代开发票一定要具有真实性,并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我们不仅要对发票的用途严格把关,还要仔细检查发票上的内容,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代开发票的风险,及时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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