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勘合制度在中式会计中的产生与发展
虽然由于网络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出现了网上银行、电子转账等新的不需要印鉴勘合的支付形式,但印鉴勘合的支付形式现在仍然广泛存在于中式会计之中。那么它是怎样形成,并在会计的历史长河中运用和发展的呢?
我国远古时期的“结绳记事”闻名于世。冯云鹏、冯云鹓合撰的《金石索.石索》中记载,东汉武梁祠的浮雕上不仅刻有伏羲、女娲手持规矩和绳(绳以人身龙尾相交表示)的画像,而且还刻有“伏羲仓精,初造王业,画卦结绳,以理海内”的铭文。《周易正义》引郑玄注称:“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祖先已经不能满足于结绳记事了,他们开始发明文字和数字,来进行经济核算,这就有了契书。殷人在龟甲、兽骨上的刻记,成了我们最早的甲骨文。如果单纯只是记录和汇总,有了数字和文字就可以了。可当一项经济事项,涉及到的不只是一方,而是双方或是多方时,我们的祖先是怎样进行记录辨别真假,并防止抵赖出现差错的呢?这没有难倒我们的祖先,让我们先来看一段史料。
《战国策.齐策》中有一个小故事,其中讲到了会计中的印鉴勘合。战国时期,齐国冯煖曾为孟尝君门客。有一天孟尝君问门下诸客:“谁习会计,能为吾收债于薛乎?”冯煖曰:“能。”孟尝君笑曰:“客果有能也。”于是使之收债。冯煖驱车至薛,使吏尽召欠债之民,前来核对债券。核对无误后,他并未收债,而是将债券全部烧毁,还说这是孟尝君的恩惠。
冯煖当时收债的券书是刻写在竹、木简片之上的,上面记有放债的款项、利率,以及债权债务双方的签字等。券书写好之后,从中一剖为二,双方各执一券为据。在取本计息之时,两相核对,以相合为准。冯煖收债,拿着债券,和债民手中的另一半相契合,进行核对,虽然这是单纯的债券核对,里面没有印鉴,但实际上这里的债券本身就有一种印鉴的作用在里面,一剖为二,契合方为准。这可能是中式会计中见诸于文字的最早的印鉴勘合了。
随后印鉴的出现为中式会计的印鉴勘合提供了条件。秦朝时,将专门用于缴纳财务的凭证叫作“参办券”,这种券通常书写在一块小木板上,根据书写的内容,可以一剖为三,形式上相当于现代所用的一式三联的单据。券上一般书写有财物的缴纳日期、财物名称、数量、单位、缴纳人,以及盖有主管官员的印鉴等。木券在财物验收之后,一剖为三,一般上缴财物者持一份,作为财物缴纳完毕的依据;收受机构留存一份,作为登记会计籍书的凭据;另外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注1)同时,秦朝的仓库保管和财务盘点中,为了配合财物的保管、进出与交接,也建立了一些比较有效的手续和制度,仓管官员及管理人员之间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彼此互有牵制作用,在考古发现的秦代私人印鉴中,其中就有仓库保管官员的印章(注2)。隋朝时又进了一步,除了私人印鉴外,在官仓的管理上更加严格,凡财物出入必须持有加盖官印的证券。(注3)
造纸术的出现,将我们的祖先从在竹、木简片之上刻写中解脱了出来。到了宋代,印鉴勘合制度又进了一步。如支出方面,左藏库每日根据请给单位的申请,批勘支出文旁,批勘文旁于次日封送左藏库。库官收到文旁按封记登记“请给历”,以待备查。当领用人员持“正勾省帖”到库中提取财物时,库官根据帖中的签批内容与“请给历”相核对,核实无误,便在“省帖”及“历”中批注领受日期,并拆开原封文旁,对照如数支给。“所支文旁、正勾省帖粘连合帖,入当月或次月帐内破除。”如果发生省帖到,而文旁未到的情形,不能粘连合帖,向上报月帐时,还要加以磨勘和追索。(注4)从以上记录可以看出,“文旁”是经过签批的支付命令,“正勾省帖”是经过签批的领物凭证,二者粘连合帖,方能支付。虽然这里面的记录中,没有说明是否盖过印鉴,但是粘连合帖,已经完全说明了宋代的纸契勘合制度较之以前的竹木契勘合,前进了一大步。
到了明朝,财物出纳的勘合制度继续向前发展,分别经历了“印信勘合”、“印信手本”和“印信、编号与底簿三位一体”的勘合制度。“印信勘合”制度规定:凡财物出纳以加盖有颁定的半印勘合图样为准,半印勘合图样由中央政府立定,行文遍下诸司收掌。凡接受六部与都察院下达公事,由诸司先以半印与文中印鉴作比对勘合,凡原墨印鉴符合者,便如令执行;凡不相符合者,可拒不执行。“印信手本”之法规定:“印信手本”,一式二扇,一扇由上级部门收掌,另一扇则由财物出纳部门收掌。凡财物出纳命令下达,出纳部门先按“印信手本”勘合比照。此法比半印勘合前进了一步。“三位一体” 勘合制度规定:户部预先按照财物类别和具体情况统一编制,规定半印勘合字号,并将半印勘合字号,以及有关勘合的各项规定书写明白,下达各司。另置底簿二扇,一扇由户部收藏,另一扇连同勘合发下各司。财务出纳,除了要进行比对勘合外,还要在底簿中进行登记,年终要进行“三位一体”的对照考核。这种复核勘合又趋严密。为配合印鉴勘合制度,明朝还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大明律》规定:“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茶盐引者,斩。”“凡描写印信行使诈骗财物犯”,作永远充军处理。这些严酷的法令对印信使用的安全、可靠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以上这些印鉴勘合,都是官厅的,或以官厅为主的。到了清朝,钱庄、票号以及典当业等我国旧式金融机构的发展,更加促进了印鉴勘合制度的发展,而且广泛运用到了民间。钱庄、票号和典当业的经营都与金融相关,它们出具的票据都有极其严谨的印鉴,为了防伪,它们的老板肯定是想尽了天方设尽了地法,而员工们在拿到票据需要支付时,肯定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比对勘合,应该每个印鉴中还有比较特殊的,隐秘的,别人不宜察觉和发现的印记在里面,只为某些特殊关键人物所知晓。但不管是钱庄出具的“银票”,还是票号出具的“划条”,这些都是旧式金融机构单方面出具的票据,还没有现代金融中作为存取方的另一方企业或个人的凭据出现,还没有对存取方身份验证,进行印鉴勘合这一关。
直到近现代,代表现代金融机构的银行出现之后,印鉴勘合制度又才进一步发展。而现在的银行预留印鉴制度,汇票背书、核押等等,大家都已经比较熟悉,在此就不详加叙述了。
注1: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上册166页,1982年版。
注2: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上册168页,1982年版。
注3: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上册270页,1982年版。
注4: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上册409页,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