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补助准则
引言:根据咋大致同的学习资料,以及今年新准则的培训资料,再认真学习了一下新政府补助准则,觉得有三个问题涉及职业判断的需要关注,在其他收益处的两个问题,以及总额法与净额法使用判断。
1、其他收益VS营业外收入
1)关注要点:是否构成日常活动。
2)判断方式(来源今年新准则培训ppt):
a、是否与营业利润构成项目相关
b、相关资产折旧或摊销时是否计入营业利润构成项目
营业利润的构成项目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
3)结合老收入准则的应用指南理解日常活动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06):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其他收益VS非经常性损益
不能说其他收益是否一定是经常性损益,也不能说其一定是非经常性损益。
这边仍然要回归非经的判断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其中列举的第三项: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同时在第五条中,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3、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政策选择
1)需要关注的问答
Q:企业是否对所有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只能选择一种处理方式,要么总额法、要么净额法?能否针对不同的资产取得的政府补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A资产、B业务采用不同方法?
A:基本准则第15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2)总额法、净额法的会计政策选择:
a、相同或类似的业务采用一致的方法
b、按照经济业务实质
c、同一交易事项只能采用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且不允许将成本费用冲减为负数(财政贴息除外)
需要考虑的因素有:资产负债率,一致性,稳定性,毛利率等
如上问题是均需涉及职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