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结账前,最后这4笔转账的账务处理您做了吗?
前言
月初又是年初,正好处于纳税申报期,大部分会计正在紧锣密鼓地忙着结账,提醒一下各位会计朋友,年底结账前,最后这4笔结转的账务处理可别忘记了!
转账1 结转本年利润
全年利润的结转分为两种情况:
(1)若是全年净利润为正数100万元
借:本年利润1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2)若是全年净利润为负数100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贷:本年利润100万元
注意:
(1)本年利润反映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2)平时每月结转一次,每月一般有余额,但是年底结转后“本年利润”账户应无余额,因为都转入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转账2 计提盈余公积
若是公司当年盈利,年底根据全年净利润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
注意:
(1)以净利润为基础计提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而不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汇算调整后的称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叫净利润。
(2)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与否由他们的名称就可判断,“法定”必须提取;“任意”即自己决定提取。
(3)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统一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它的提取顺序在弥补亏损之后,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
(4)法定盈余公积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转账3 提取应付股利
若是公司当年盈利,根据股东会决议需要向股东分红20万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应付股利20万元
贷:应付股利——股东王某20万元
注意:
(1)年度终了利润分配的时候计提了应付股利,不要忘记代扣个人股东的个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这一判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转账4 结转利润分配
年底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万元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
利润分配——提取应付股利20万元
注意:
(1)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2)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