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两万元销售小规模企业分录如何处理?
1、请问不足两万元销售小规模企业分录如何处理?因上月已提了增值税,要怎样冲账呢?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2、广告费5000元的发票需要附清单吗?
不需要也可以,但如果是广州物料制作需要的。
3、我想问下,在2016年10月和2016年12月销货方各开了一张发票,现在购货方未认证,却办理了三合一,税号发生了变更,购货方想让销货方红冲,重新开具,销货方2016年已入账,请问,可以红冲,重新开具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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