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和收款,孰先孰后?
开票与收款孰先孰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是非不分肯定有悖商业伦理。从公平与法理的角度看,究竟应该先收款还是应先开票,请看下面的分析。
1.销售方:先开发票面临税收风险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开票、收款、确认收入最好统一,最次也要力求做到开票与确认收入统一。站在销售方这边,如果先给购买方开票,税务以票控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开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税交出去。此时款又没有收回来,后果是什么呢?。这样一来,销售方货款还没有收到,反倒要先给税务交一笔税,无异于销售方替购买方垫付了税款。如果购买方赖账不还,销售方不仅款收不回来,还要给税务倒贴一笔税款。从税负角度看,先收款后开票更合理。
2.购买方:付款后拿不到发票的概率很小
站在购买方角度,当销售方已把货物移交给购买方后,购买方先把款付给销售方,最后销售方拒开发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购买方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然后跟销售方争议,并提出退货。不是这类极端情况,一般不会出现销售方不开发票的情景。
3.法律:发票被视为付款凭证
站在法理上,发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收款凭据,理应收到款后再开具。某法院的一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双方因货款问题对簿公堂,销售方说购买方一直未付款,购买方说已经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明。最后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因为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则以发票为准,发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
会计人员要注意了,开发票不可随性,要避免债务纠纷。如果客户还没有付款,强烈要求先开票,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一般客户比较强势,销售方只得让步。这时需要会计人员在开票问题上做好预案,防范风险。
最好的办法就是签定合同时约定清楚先开票后付款。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样约定,在把发票提供给客户时,需要做几个伏笔:一、让客户给开具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发票,但款项尚未支付;二、在发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
这样做了,可有效规避上述案例对销售方不利的判决。
整体而言,开票与收款的博弈,企业应尽可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争取。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收款与开票的先后,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防止发票先开出去了,企业要承受坏账与多交税的双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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