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我部重新制定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贯彻实施。新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 政 部
1997年6月25日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分工。
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
第七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根据国家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总预算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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